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9/3/30 22:40:22

发文文号:粤府令第135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9-03-30
实施时间:2009-05-01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见附件)规定的类别和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活动。
  第三条 处理严控废物不得采用国家禁止、淘汰的工艺技术或方法。
  采用严控废物处理方式从事处理严控废物活动的,按本办法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严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具有两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严控废物处理项目选址符合省严控废物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和工艺符合省严控废物处理技术规范,具备试生产或生产条件。
  (三)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条 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需补正事项,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同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地与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在20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
  (二)处理设施地址;
  (三)处理方式;
  (四)处理范围、类别及处理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
  第八条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一)调整严控废物处理工艺的;
  (二)增加严控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迁建原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严控废物超过许可年处理规模20%以上的。
  第十条 处于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阶段,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正式生产或者正式运行,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持证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未能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或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申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该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自动失效。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控废物处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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