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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称土地增值税改革对房企影响不大

[日期:2019-07-22]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字体: ]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下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其他个别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土地增值税改革对土地市场和房企影响不会太大,建议加快广义房地产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

  目前,土地增值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政部表示,《条例》施行20多年以来,税制比较健全,运行平稳,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财政部认为,土地增值税立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也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20日公布的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中,将土地增值税法部内起草工作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列为力争年内完成的工作。

  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将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对于调整征税范围的主要原因,财政部表示,是为了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使税制与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制度改革相衔接。

  对于土地增值税改革对土地市场的影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土地专家对记者表示:“根据征求意见稿,集体土地出让和转让等都要交增值税,把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府收益合法化,理论上会促使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但是,从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看,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土地入市,都进入统一的供地计划,所以从这一点看,即使放开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闸门,总的流量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对市场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加上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之前,可以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量本身很少,放开了也没有多大的影响。”

  该土地专家认为,土地增值税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增加集体房地产出让和转让增值税,为集体土地直接入市增加国家税收。真正产生影响将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之后。

  除了将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稿》还在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征收管理模式等方面做出了适当调整,但是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是适应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客观需要,但其他大家期盼的一些调整力度不够,对与相关改革配套的考虑体现不够。过去土地增值税的征缴比较复杂,设计时好的意愿在施行中未必有好的效果,对这些此次文件中也没有特别好的解决办法。“中央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关键应该有配套改革的意识,广义的房地产税相关配套改革要赶快全面考虑,即跟房地产有关的税、费整合调整应该有配套改革方案设计。”他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则对记者表示,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行业利润的再调整,作为地方税种,各地执行情况不太一样,此次从条例上升为立法,法律性更强了。但立法基本平移了之前条例的内容,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房企影响不大。

  谈到土地增值税改革对房企的影响,前述土地专家表示,因为土地供应制度没有变化,整个土地成本包括开发商支出成本也不会发生变化。某上市房企高管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土地增值税法的出台对企业税收成本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而《征求意见稿》中,在把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的同时,也拟取消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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