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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日期:2019-06-10] 来源: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字体: ]

      税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税收制度也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革。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建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模式,即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税制体系。特别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分水岭,我国税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阶段,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但在此之前,新中国税收制度还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发展过程。根据其演变的性质和内容,大致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我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和我国税制的初步改革阶段。

  我国税制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主要是指从1950年税制建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整个税制的过程,它是和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主要经历了1950年建立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税制、1973年简并税制几个时期,下面具体来介绍一下。

  (一)1950年建立税制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国家经济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巩固刚建立起的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就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废除原国民党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原则,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建立了统一的税收制度。

  按照《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后政务院陆续公布了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在农业税制方面,对全国各地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也进行了调整。1950年4月,国家公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实施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特区省份也陆续制定了牧业税征收办法。

  1950年7月,国家对税收作了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减并税种,把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决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减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目,将货物税原定1136个征税品目简并为358个品目,印花税由原定30个税目简并为25个。同时调低税率,增加所得税级距,把盐税、所得税、货物税和房地产税的某些税率调低;改进工商税收的征收办法和纳税手续。1951年4月,为了配合棉纱统购统销政策和保证财政收入,对棉花纱布公司统销的棉纱一揽,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以上各税在全国统一施行以后,初步形成了以按产品或流转额征税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按所得额征税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辅,在生产、销售、所得、财产等环节进行课征的统一的、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标志着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

  (二)1953年修正税制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国初期所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同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开始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由于新经营方式的不断扩大,商品的流转环节逐渐减少,使得原来按商品流转环节征收的税款也相应减少,这就客观上要求对原有的税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新形势,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家决定从1953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将22种产品原来在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缴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工商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等,合并改征商品流通税,实行从生产到零售一次课征制;将原来的棉纱统销税、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的棉纱税目;修订货物税,简并货物税目为174个,调整货物税率,改变货物税的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含税价改为含税价计税;修订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特种消费行为中的筵席、饮食、舞场税目并入营业税,对电影、戏剧等娱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对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等也作了调整与修订,停征药材交易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都,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

  1953年8月,又针对执行中的问题,对税制作了补充修订。经过修正税制,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使税收简并为14种,它们是: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农《牧)业税……契税,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

  由于当时贯彻了“对公私企业区别对待,繁简不同,对公私合营企业视国家控制的程度逐渐按国营企业待遇”的税收政策,使税收成为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具,促进了合作经济的发展,巩固了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可以说,1953年的税制,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促进三大改造、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1958年改革税制

  我国在1956年基本上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营与集体经济的比重已占到90%以上。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税收的征纳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税收重点从原来的私营工商企业转移到了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经济结构与征纳关系的变化,要求对原有税制作进一步的改革,当时,各方面要求简化税制的呼声也很高。于是,在“基本上在原有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指导方针下,国家在1958年对税制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

  1958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是由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而成。该税于1958年9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公布。同时,将所得税从原工商业税中独立出来,建立了工商所得税。其次,简化了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实行从生产到流通两次课征制度,简化了计税价格与纳税手续。另外,简化了“中间产品”征税的规定,除少数产品(白酒、棉纱、皮革、馅糖、皮货等)外,其他中间产品均不再征税,并在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少数产品的税率作了调整,鼓励发展协作生产,对在全国范围内协作生产的若干产品给予免税照顾。

  1958年在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同时,还统一了农业税收制度。建国初期,由于革命根据地与新解放区情况木同,采用的农业税收制度也木相同。如根据政务院1950年9月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条例人解放区实行了差距很大的农业税全额累进制。1958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地区的差别比例税制,并继续采取“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业税条例对纳税人、征税范围、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惠减免及征收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授权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入农业税收制度的统一,对于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正确处理国家和农民在收入分配上的关系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8年的这次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实行的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使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税收制度由原来的14种税简并为9种税,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已逐渐减弱。

  (四)1973年简并税制

  对1973年简并税制这一时期,还可具体从1973年前税制的其他变动和1973年简并税制改革两个方面来说明其变动过程。

  l、1973年前税制的其他变动。

  1973年进行税制简并前,我国的税收制度还进行了其他一些小的变革。主要有:

  (1)1959年的“税利合一”试点。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受苏联“非税论”的影响,认为国营企业的税实质上缴利润的性质,没有征税的必要,于是1959年上半年开始在成都、南京等七个城市搞“税利合一”的试点工作,实行以利代税,结果以失败告终。

  (2)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2年集市贸易恢复后,国务院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公平税负,保护农民的合法贸易,于1962年4月决定全面开征集市交易税,并批准了财政部制订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具体办法贯彻执行。

  (3)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个体工商业所得税负担,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调高合作商店所得税负担,实行九级全额累进税率;调整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负担,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并作了一些减免税优待。

  2.1973年简并税制改革。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认为税收的作用除了积累资金外,调节经济的作用已不重要,认为税制越简化越好,因此,1973年对已经简化了的税制又进行了一次大的简并税制的改革。

  简化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税,合并了税种。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及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其次,简化了税目税率,工商税的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再次,改变了一些征税办法,如取消中间产品税,原则上按企业销售收入计算征税等;另外,还把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

  这次税制简并以后,国营企业只需要缴纳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至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实际上只对个人征收,从而进一步缩小了税收的调节范围,严重限制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尽管在此期间我国的农业税制基本上保持稳定,但我国的税制由建国时期的复合税制,几经简并,基本上已成为单一税制。

  总之,1978年以前的这一阶段的税制发展,基本上是合并、简化的趋势。主要因为:

  一、与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二、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公有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对税收的经济杠杆等调节分配作用认识还不够。尽管如此,我国这一阶段的税制还是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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