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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问计会计新规 有望挤破保险泡沫

[日期:2008-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字体: ]
 

    一位权威人士昨日(12日)向《上海证券报》独家透露称,财政部日前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并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征求了相关上市公司的意见。

  本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拿到了这份征求意见稿。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解读时认为,“《新规》一旦实行将对保险业影响很大,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账面中的保费萎缩。对于目前会计处理略显粗糙的中国保险业而言,新规的变动可能隐含着保险业利益的重新分配。”

  保费收入或大幅萎缩

  事实上,《新规》是对财政部2006年下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补充文件。从《新规》征求意见稿来看,主基调就是中国的会计体系将与国际准则接轨。“虽然《新规》中涉及的保险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但按照保监会的监管思路,新会计准则的执行范围将囊括上市及非上市的保险公司。”上述人士透露称。

  具体涉及保险业的主要内容是有两条:“保险人签发的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合同的保费收入,应当如何确认”、“同时发行A、H股的上市保险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如何正确地确定会计政策”。

  保险公司账面中的保费为何将萎缩?这是因为,按照《新规》规定,“投连险、分红险等投资型保险合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A股及H股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一直以来,中国保费收入与国际通行的标准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除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对于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

  这样一来,则意味着近年来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做出较大贡献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其中的投资部分收入将不被计入保费收入中。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例合计高达70%,但所含的风险保障功能远远低于投资功能,如投连险的风险保障部分只占0%—3%左右。一旦《新规》实施,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将出现大幅缩水。

  通过记者对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沪港两地的年报分析来推算,执行新规将使保费收入缩水30%—50%。已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使用的是已和国际标准一致的香港会计准则,同样是2007年的年报,中国人寿香港年报的保费收入只有内地年报的52%,而平安人寿的这一比例为72%。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在香港上市的国寿和平安在统计保费收入时均采用从紧原则,只把个险列入长期传统型保险合同,团险、银保分别列入投资合同、投资型保险合同。“只有长期传统型保险合同才算保费,其他都不算。”

  香港报表利润或打折

  《新规》对保险业的另一个影响,体现在手续费、佣金摊销问题上。在这个问题上,一直以来,国内与国际的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必须实行摊销,即允许DAC,但内地就不允许进行摊销。因此,在A股和H股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香港报表中的利润表现明显优于A股。”一位分析师告诉记者。

  以中国人寿、中国平安2007年年报为例,经记者粗略计算发现,国寿内地年报的利润只有香港年报利润的73%左右,而平安的这一数据为80%左右。

  然而,按照《新规》规定,“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在H股财务报告中不得将该类支出分期摊销。保险人在取得再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比照处理。”这将意味着香港上市保险公司的利润表至少要打七到八折。

  不过,一位香港分析师对记者表示,“分期摊销”是香港会计准则中明文规定的,内地监管部门对这一制度是否具有约束性,还有待进一步商讨。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的意义,对于两地上市的保险公司来说,将节省一笔不小的报表制作成本,每年大概在一百万元左右。但对于整个行业来说,却弥补了中国保险业在现有保险会计准则下利润不实的现状,更注重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新规》一旦实施,更为直观的影响将是,一直以来“以保费论英雄”的保险公司排名制度,将有望改为按企业实际利润进行排名。这样一来,将全面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能准确衡量和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保险公司“不计利润冲保费、冲规模”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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