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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授予广州立信羊城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11家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的批复

[日期:2009-03-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财企[2009]3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03-20

实施时间:2009-03-20

  广州立信羊城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立信永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广州立信羊城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立信永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包括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但自2009年1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不得出具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二、请你们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交回财政部,财政部、证监会即予换发新版资格证书。
  三、持有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后,你们应当持续具备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六十九条和财企[2008]81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财政部、证监会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五、对财政部、证监会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发现的职业风险基金、评估业务收入、股东权益、对外借款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的问题,你们要认真整改,加强制度规范,提高管理水平,避免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财政部 证监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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