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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3-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03-05

实施时间:2009-03-05

各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企[2008]33号)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报备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1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并附送以下资料: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2、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3、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各资产评估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年度报备,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将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河北省财政厅企业处
  邮政编码:050051
  联系电话:0311—87010230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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