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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煤炭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处理

[日期:2009-02-25]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字体: ]

  证监会会计部日前发布《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46号),就山西证监局关于煤炭上市公司生产安全费等费用的核算问题进行了回复。

  证监会会计部在复函中明确,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计提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应比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计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照弃置费用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应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

  对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进行追溯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规定范围使用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有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据悉,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曾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明确了煤炭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问题。

  按照规定,安全费用应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在上述提取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此外,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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