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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次对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排名

[日期:2009-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字体: ]

  在日前发行的《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07年)》中,证监会首度发布《2007年度证券法律服务业务发展报告》(以下简称《证券法律服务报告》)。

  据了解,该报告是自证监会取消证券从业资格审批制度以来,首次比较系统、全面地介绍了2007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执业的基本情况,也是首次由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其接收的法律意见书对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量进行专项排名和综合排名,是对建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激励机制的探索和尝试。

  律师执业呈四大特点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市场规模的日趋扩大,律师事务所以其特有的法律专业优势,出具法律意见,提供专业判断,进行专业把关。据统计,律师事务所从事的法定证券法律业务有30多项,2007年共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900多件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律服务报告》总结,从2007年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来看,主要呈现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证券法律服务业市场规模呈现逐步扩大趋势;二是证券法律服务业的集中度较高,主要体现为律师事务所分布地区集中,市场份额集中;三是证券法律服务行业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四是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的执业制度建设逐步完善。

  《证券法律服务报告》指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通过其依法独立开展的专业服务,承担了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作为对资本市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依靠力量,为市场的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方面问题有待改进

  自《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5月1日实施以来,证监会积极开展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工作,连续两年组织了全国规模的现场检查活动。

  今年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力度,对违反《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严肃处理,采取监管谈话、警示等监管措施。在受到处理的律师事务所中,也包括规模比较大、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和影响的律师事务所。

  这些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主要情形包括:一是对需要出具认定结论的事项,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二是未能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应当说明的问题予以充分说明,没有严格行使自己作为专业机构的审核把关职责;三是法律意见的认定结论不明确,适用带有推理性的含糊措辞;四是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市场发展的要求,在继续加大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法律业务活动的执法力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律师事务所提高从事证券法律从业水平,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业务在保障和促进市场规范发展方面的重要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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