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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继续完善分类监管制度

[日期:2008-12-1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字体: ]
  保监会昨日(9日)公布22项新增分类监管指标。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在各家保险公司上报上述信息后,保监会将据此把保险公司分成“重点关注类、一般关注类、鼓励发展类”等几类,根据不同分类水平,保监会有权限制或鼓励其分支机构的开设或其他业务的开展。

  这22项新增分类监管指标包括基金和股票VAR值、AAA级债券余额、未来三年盈利预测结果、未来三年现金流测试结果、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结果等。

  “分类监管全面实行后,必将督促保险公司健全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将来保监会对那些经营水平、规模、效益不同的公司将‘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政策,目的是支持发展得好的公司。那些‘不够格’的公司要加紧改进,否则将被市场淘汰。”保监会有关人士称。

  正如证券公司实行新的5类11级分类一样,对保险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其政策本意也在于“扶优限劣”,提高监管效率。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此前曾表示,要加快推进分类监管制度建设,根据保险经营主体在资本结构、业务特点、风险状况等方面的特点,提出分类监管的标准,确立不同的监管重点,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目前保监会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已开始贯彻分类监管的思想: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不足类、充足I类、充足II类实施分类监管。通过对三类公司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尤其是对不足类公司采取责令增资、限设分支机构、暂停新业务、调整高管等措施,从制度上使各公司的偿付能力达标意识得到强化。

  根据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按照这22项新增分类监管指标上报信息,首次报送的信息为2008年度分类监管信息。

相关链接: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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