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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机制分析与实证检验

[日期:2020-07-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2016年5月1日,国务院正式将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现了增值税对金融行业的覆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金融服务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四类,规定营改增后银行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统一适用6%的价外税税率,将部分业务支出和新增不动产等项目纳入可抵扣范围。随后,在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以法规或过渡政策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了税收减免范围,如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和地方政府债等,旨在构建增值税抵扣链条,尽可能体现税收中性,深化金融税制改革,释放经济增长动力(刘元生 等,2018)。

学术界对银行业流转税税制改革的研究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关注。在理论分析方面,学者主要比较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在课税对象、税率、征税范围、计税原理、优惠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的异同,从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经营业绩、税收负担以及税收风险等角度,逐一分析了营改增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可以通过建立适应增值税制的管理制度、合理税收安排、防止涉税风险产生等措施来抓住发展机遇(白玉明,2016;袁业虎 等,2017)。在税负率测算方面,已有研究主要以营改增前银行业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模拟测算其改革后的税负率。如周振 等(2016)对2014年的财务数据进行测算,发现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在增值税制下较营业税制下更低;袁庆禄 等(2017)的测算认为,当前营改增政策抵扣项不足,会对银行业税负产生正向影响,对银行绩效产生负向影响。由于改革时间较短,目前很少有学者使用营改增后的数据来分析银行业营改增的实际减税效应。此外,我国银行数量较多,银行间资金和实力差距较大,实际减税效果是否存在规模上的异质性,尚待研究。

有鉴于此,本文以在沪深A股上市的34家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根据其财务数据对银行业流转税税负率进行测度分析,拟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营改增后银行业的流转税税负如何变化,即营改增对银行业是否存在减税效应;二是营改增对不同规模商业银行的减税效应是否存在差异。本文的贡献之处在于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营改增政策提供事实依据,以更好地促进银行业的发展、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数据选取与税负率测算方法

 

(一)数据选取和处理

截至2019年6月30日已上市的45家商业银行中,部分银行于2014年之后上市,财务数据时间跨度较短,不宜用来进行对比分析。此外,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和真实性,本文选取在沪深A股市场上市的34家商业银行作为分析对象。截至2018年12月31日,这34家上市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规模达到160.59万亿元,约占上市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的95.50%;2018年度,营业收入共计4.22万亿元,约占上市商业银行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94.87%。

由于金融业的营改增始于2016年5月1日,银行业在2016年上半年和全年没有采用同种流转税税制,且难以统计2016年5月、6月的税负情况。因此,本文选取34家上市商业银行2014年、2015年、2017年和2018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流转税税负率的测算和对比分析;按资产规模进行分类,进一步测度不同规模类型商业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率变化情况。

(二)税负率测算方法

基于营业税制和营改增系列文件,根据2014年、2015年、2017年和2018年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数据,本文计算了银行业2014年、2015年的营业税税负率和2017年、2018年的增值税税负率。借鉴尹音频 等(2012)的研究成果,本文采用以收入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衡量流转税税负水平,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财务报表的“税金及附加”科目不列示其金额,但列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税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和教育费附加额,故可以通过这两项税费推算出商业银行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1%、5%和7%三档税率,教育费附加仅有5%一档税率,用后者进行测算的结果更加准确。因此本文以教育费附加为基础倒算出增值税税额,进而计算增值税税负率,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三、营改增前后银行业流转税税负率变动分析

 

(一)商业银行税负率变化情况

34家上市商业银行四年的流转税测算结果如表1所示,变化情况如表2所示。其中,变动幅度为负数说明与营改增之前相比,商业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率下降;正数说明税负率上升。

从2014~2018年34家上市商业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率测算结果看,银行业总体流转税税负较营改增之前显著下降:与2014年相比,银行业总体流转税税负率在2017年下降6.49%,在2018年下降9.34%;与2015年相比,总体流转税税负率在2017年下降4.88%,在2018年下降7.79%。这说明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较价内税更加中性的制度优势在不断显现;加之在营改增后,银行业延续并新增了减免税优惠政策,着力减轻改革冲击,保证税制平稳过渡,银行业流转税的减负效果显著。

然而,其中有9家商业银行在营改增后的流转税税负率高于营改增之前的税负率,如中国银行2017年的增值税税负率高于2014年、2015年的营业税税负率,民生银行2018年的增值税税负率高于2014年、2015年的营业税税负率。但应当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某一年度的流转税税负率由税收政策和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共同决定。为了探究增值税制的减税效应,本文以2017年、2018年的财报数据为依据,采用营业税计税方法,模拟测算上述商业银行2017年、2018年的营业税税额和税负率,以便进行对比分析。

(二)营业税模拟测算

1.贷款服务。营业税制下,贷款服务以利息收入为计税基础征收营业税。在同业资金往来业务方面,优惠政策与增值税制下基本一致。因此,利息收入中仅客户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在客户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属于同业往来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贷款服务的营业税额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贷款服务营业税额=(客户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5%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在营业税时代,银行利息收入、投资收入之外的各项佣金服务收费均列示在“手续费及佣金”项目下,其内容和增值税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基本一致。营业税额测算公式为: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营业税额=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

3.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对金融商品的买卖差价征税,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年内各季度买卖亏损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抵减。但若年末仍存在负差,不可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不同之处在于,增值税直接按购入价计算差价,将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视同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征税 ;营业税按扣除债券持有期间利息收入后的购入价计算差价,将债券持有期间利息收入视为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由于这两项业务的税率相同,业务划分对总税额和税负率测算没有实质性影响,所以依然可以按如下公式计算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税额 : 

金融商品转让服务营业税额=(投资收益-对联营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汇兑损益)×5%

4.其他服务。商业银行兼营的保险服务、租赁服务和贵金属销售等服务,按照各自适用行业的营业税政策进行测算。

上述9家商业银行在两种税制下的流转税税负及对比分析如表3所示。其中,变动幅度为负数说明商业银行在增值税制下的流转税税负率比营业税制下的更低;正数则说明在增值税制下的税负率更高。

从表3可以看出,这9家商业银行在营业税制下的流转税税负率均高于在增值税制下的税负率。所以,虽然这些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率在营改增后有所上升,我们应当认为该结果是受具体经营情况的影响,增值税制对商业银行的流转税税负依然产生了减轻作用,银行业基本实现“减税”。

(三)减税效应的规模异质性分析

由表2可以看出,不同商业银行流转税税负率的下降程度不尽相同,这可能与各家银行的资产规模相关。本文根据资产规模对34家商业银行进行分类,进一步分析不同规模类型银行在营改增前后流转税税负率的变动情况,探究银行业减税效应的资产规模异质性。在本文选取的研究对象中,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均超过22万亿元,远远高于大型商业银行的划型标准和其他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因而将这四家商业银行定义为超大型,将其他30家商业银行根据标准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种,并对流转税税负率的变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详见表4、表5。

从四类商业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率的变动情况(见表5)看,营改增后,不同资产规模商业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率较2014年、2015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且随着资产规模缩小,税负率降幅逐渐增大。如与2014年相比,超大银行2018年流转税税负率下降了7.80%,小型银行下降了25.22%;与2015年相比,超大银行2017年的流转税税负率下降了2.29%,小型银行下降了15.13%。可以看出,税制改革的减税效应存在明显的规模异质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政策规定贷款服务以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支付给储蓄者的存款利息支出未被纳入可抵扣范围。贷款服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银行资产规模越大,贷款业务规模越大,对应的销项税额越高。如2017年,中国银行贷款服务收入约4 122.57亿元,应纳税额约233.34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4.83%;同年,重庆农商行贷款服务收入约166.4亿元,应纳税额约9.4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3.93%。2018年,交通银行贷款服务应纳税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95%;成都银行同期占比为4.00%。可见,营改增对中小型银行的政策效果更加显著。

第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新增的不动产准予抵扣。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较高,超大型和大型商业银行在银行网点等不动产方面基本投产完毕,新增不动产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比重较小。中小型商业银行处于发展阶段,亟待建设网点和健全设施,对不动产的投入相对较大,可抵扣支出相对更多。从表6可以看出,营改增后,超大型银行和大型银行新增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均未超过0.30%,明显低于中小型商业银行。因此,营改增对中小型银行的减税效果更加明显。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2014年、2015年、2017年和2018年34家已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数据,通过对其营改增前后流转税税负率及变动情况进行测算和分析,探究了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减税效应。研究发现:第一,营改增在银行业的减负效果显著。与 2014 年相比,银行业流转税税负率在2017年下降了6.49%,在2018年下降了9.34%;与2015年相比,流转税税负率在2017年下降了4.88%,在2018年下降了7.79%。第二,减税效应具有规模异质性,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越小,减税效果越显著。如超大型商业银行在2017年的流转税税负率较2014年下降了4.72%,同期小型商业银行下降17.89%;超大型银行在2018年的流转税税负率较2015年下降了5.45%,小型银行下降22.71%。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贷款服务增值税制度

理论上,增值税的严格实行可以通过避免重复征税减轻银行业的流转税税负,提高其经营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可以避免银行业的税负转嫁到其他行业、推高企业税负(杜莉 等,2019)。但借贷服务的“收费”较为复杂,银行贷款利息收入既代表服务本身的价格,也包括风险补偿、管理成本、存贷关系和目标收益等综合因素(王在清,2005;爱伦·A. 泰特,1992),因此,贷款服务增值税制设计的关键在于将存款利息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仅对服务的增值额课税(杜爽,2019)。但这一点在具体实施上存在多重困难:首先,上述因素对应的收费比重难以确定;其次,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在发票抵扣法下,税务机关无法实现“以票控税”的管理目标;最后,银行存贷业务的交易数量庞大,交易价值和价格波动频繁,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逐笔核准计税基础难度巨大。事实上,如何对贷款服务课征增值税在实行增值税制的国家都是一个难题,银行业增值税改革将是一个不断摸索、持续前进的过程。国际上对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支出的增值税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对贷款利息和存款利息免税,同时不允许银行因存款利息支出抵扣进项税额,包括欧盟成员国、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在内的多个国家采取了此种方式(杜莉,2002;艾伦·申克 等,2018)。由于将贷款服务划入了免税范围,这些国家避开了上述征管难题,但对贷款服务免税的方式违反了增值税原理,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会对经济产生扭曲效应(任小燕,2010),并使国家失去了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直接影响财政收入水平。

第二种,对贷款利息按标准税率征税,对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允许银行因存款利息支出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式以我国为代表。对除少数免税项目外的贷款利息收入按法定税率统一征税简化了税制,降低了征收成本,但这种方式没有考虑商业银行为了提供贷款服务向储户支付的存款利息和其他运营成本,依然没有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由于银行业不能将存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上承担了额外的税收负担。

第三种,对贷款利息按标准税率的50%征税,对存款利息免税,同时不允许银行因存款利息支出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式以阿根廷为代表(陈远燕 等,2017)。虽然对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税、不予抵扣存款利息支出的方式不能避免增值税链条断裂的问题,但相较于第一种方式,对经济产生的扭曲效应较小,更具税收中性;相较于第二种方式,低税率让银行业在不得抵扣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税负不会过重。

在我国对银行业实行营业税制时,银行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重复征税问题突出,银行业的税收成本较高(马恩涛,2010;张斌,2015)。通过将银行业纳入增值税链条,我国在消除流转税制度弊端和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正如本文的测算结果,与2015年相比,流转税税负率在2017年下降了4.88%,在2018年下降了7.79%,银行业流转税税负在营改增后确实下降,证实了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减税效果。然而,现行税制对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相应地,商业银行也不能就支付的存款利息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这种方式切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为了强化税收中性,进一步发挥营改增的减税潜力,我国可以借鉴阿根廷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做法。首先,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对贷款服务按3%的税率征税。经过笔者测算,3%的税率可以使银行业税负在存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下,与税率为6%且存款利息支出准予抵扣时承担的税收成本基本一致。其次,将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直接相关费用纳入抵扣范围,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减轻社会总税负。

(二)优化网点建设

营改增后,新增不动产被纳入进项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从取得之日起分两年抵扣销项税额;自2019年5月1日起,新增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必再分两年进行抵扣,可以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减,我国增值税制不断向“消费型”模式过渡(刘植才,2018)。在当前智能金融、科技金融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业应当把握发展机遇,顺应营改增激励投资、促进产业升级的政策导向,加大智能硬件设备投入,提高网点的智能化水平,提升金融服务的科技含量,发展自助服务。因此,要加快优化网点布局,一方面,在具有发展前景的地区增设智能网点,获得更多的可抵扣尽享税额;另一方面,逐步淘汰业绩欠佳的人工网点,减少不可抵扣的职工费用,享受改革红利。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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