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近日下发《关于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件规定,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文件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在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珠算证书工本费和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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