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是多少?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具体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三、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吗?
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减半征税政策。
四、企业在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是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1.如果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就可以暂按减半征税的政策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2. 如果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备案,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