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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我国对普通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日期:2016-10-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字体: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发布通知,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10月1日起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其中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免征消费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两部门在当天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中明确了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上述通知,10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征收税率调整为15%。

     通知明确,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此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也发布《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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