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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比例计算有新规

[日期:2008-11-0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丁冰 [字体: ]

  保监会昨日(31日)发布通知,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比例的总资产口径”进行明确,限制其通过回购方式放大资产总额进行超比例投资,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同时,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进行细化,加强偿付能力监管。

  这份题为《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以公司总资产为基础,在计算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券、股票(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比例时,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公司总资产金额作为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对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资金运用比例有特别规定的保险产品,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产品账户资产金额作为其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

  此前,保监会相关规定只是较为笼统地将“上年末总资产”作为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上述通知将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从中剔除,意味着保险公司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制其通过回购方式放大资产总额和资金量进行投资的行为。

  通知要求,按照上述资金运用比例计算标准,若保险公司存在超比例投资的情况,应尽快调整资产结构,最迟于2008年12月31日前达标。

  通知还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进行详细界定。财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寿险公司最低资本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之和;再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

  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业内人士指出,保监会通过对最低资本的详细界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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