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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债或放行 方案已提交国务院

[日期:2008-10-3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肖亮 [字体: ]

  初期限定省级政府

  据悉,早在2004年,相关准备工作便已悄然展开。

  财政部为此专门设立了一个大型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课题组,并专程到地方调查摸底各地方政府负债情况。与此同时,课题组也考察了美国、日本、巴西等国地方债的管理模式、管理机构和惩罚机制。

  2006年9月11日,时任财政部部长的金人庆在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财长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表示,中央政府正考虑在有限制的条件下,授权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这是财政部最高负责人第一次公开表态开放地方政府发债。

  而在学界,关于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讨论已经延续多年。“省以下财政体制回避不开的一个问题,是一级政府怎样解决‘一级举债权’的问题。”这是贾康一贯的观点。在他看来,从以后的发展方向来看,一级举债权的确立,应该不是太遥远的事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研究员魏加宁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因为没有正规的融资渠道,使得地方政府过度依赖于银行信贷和土地出让。“现在,银行和土地要么管不住,要是真管住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就会立即显现出来。”

  魏加宁同时认为,允许地方政府正规发行债券的好处在于,它可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所谓“代际不公平”的问题。

  此间的逻辑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大都由地方来实施,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往往是用上一代人甚至上几代人积累的钱去建设,而享受的则往往是下代人或下几代人,这样就构成了代际之间的不公平。由地方政府举债建设就可以避免这种代际之间的不公。

  同时,我国的宏观调控强调“有保有压”,但保谁和压谁往往都是由政府说了算;而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保谁压谁就将由市场说了算。因为只有财政比较规范、透明,建设项目好、效益高的地方政府,它的债券才容易发得出去,而且发债成本也会比较低。

  “允许地方政府公开发债总比现在这种隐性负债要好得多。”魏加宁说。

  据了解,酝酿中的方案中,中央将设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发债的程序及程度等。允许发债的地方政府层级会比较高,初期可能只在省级层面,而不会给县一级政府发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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