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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三点意见:优惠限于首次贷款买房

[日期:2008-10-2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夏晨 郑世凤 [字体: ]

  “据我们了解,截至今天上午,各家商业银行还没有出台(房贷新政)细则。”10月28日,一家上市银行零售信贷部门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10月22日晚间,央行发布个人房贷“新政”——“决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此举旨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支持扩大内需,提高对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金融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

  正当各家商业银行为房贷新政的细则苦恼时,本报记者独家获悉,近日银监会发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10月24日,银监会紧急会晤大型商业银行高层,而此番紧急通知应该是在会后发出。

  记者了解到,银监会专此下发的紧急通知内容非常简短,只有三条要求。

  首先,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除首次利用贷款购买自住房外,其余情形均继续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的规定。

  其次,各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人首次利用贷款购买自住房做好尽职调查,根据有效证明加以甄别,并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首付比例。

  第三,各商业银行要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严格的全流程管理,强化风险管控责任,严肃查处通过假权证、假按揭、假首付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圈定“新政”实施对象

  “语文没有学好。”10月28日,央行个人房贷新政发布后,由于规定较为原则,一家商业银行负责个贷的人士笑言,“我们一直在研究央行政策的具体落实问题。”

  业内人士称,去年“9·27”房贷政策发布后,对于首套房、二套房的定义也是认真研究了几个月,后来央行、银监会的补充通知“明确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来认定房贷次数”。

  “这次的‘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也遇到类似情况,我们一直在研究‘改善型’到底是什么意思?为此,也跟央行、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士有过沟通,以执行好央行的政策。”前述上市银行零售信贷部门负责人表示,执行好国家政策,不是单方面说要放多少贷款,而是在支持居民购房、稳定房地产市场之外,还要确保商业银行信贷政策和资产质量,都要按照国家政策精神来执行。

  对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银监会发出此项通知的主旨在于,进一步改进对个人住房有效需求的金融服务,科学控制银行住房信贷业务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区别于央行的宏观政策方向,银监会的通知可视为一项更为具体的补充,给商业银行一个更为明确的操作方向。

  10月28日下午,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对本报记者表示,银监会的上述规定,将之前的“改善型住房”这样一个定义不太明确的概念界定的更加清晰,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之前地方上各种各样的救市政策的一种调整和规范,“是站在商业银行自己的角度作出的冷静、科学的分析和决策”。

  “央行的政策是出于稳定经济金融,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那么银监会的通知应该是个补充。”前述上市银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表示。

  重申风险控制

  北京大学经济所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冯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监会将享受新政的条件明确规定为“首次利用贷款购买自住房”主要还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因为投资性购房者更容易受到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影响而出现断供现象,而自住性购房者则一般不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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