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昨日正式发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纳入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国资委内各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法规局书面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说明。
对于未纳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建议,法规局应予说明。因工作需要制定未纳入立法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经委分管主任同意,并告知法规局。
《暂行办法》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做好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委内各单位、中央企业、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公开的,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法规局审核后,由起草单位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起草单位会同法规局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报请委领导签发并以国资委文件形式印发。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和应当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建议,由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