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央企的红利上缴比例分别为15%、10%、5%
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国务院最终确定了最低的央企红利上调标准,即上调5%。分析人士认为,这仍然是一个较低比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将五个中央部门(单位)和两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以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
财新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此次央企红利上调的比例为5%。也就是说,按照2007年开展试点时确定的三类央企,第一类为资源型企业,如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征收比例从原来的10%上调到15%;第二类一般竞争性企业,如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征收比例从原来的5%上调至10%;第三类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从原来暂不上缴上调至5%。
上述五个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是指教育部、文化部、广电部、农业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的下属企业,后者属于事业单位。此次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前述共1631户企业均为条件相对成熟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企业。这些企业自2011年起将按照5%的税后利润比例上缴红利。
此前财政部提供了三个上调央企红利的方案,央企上缴红利的比例上调5%到30%不等,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国务院最后确定了上调比例最低的方案,即央企分红比例较往年上调5%。
此前由于收缴范围有限和比率较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远远低于预期,此后各界呼吁提高上缴国企红利比例的声音不断。
来自国资委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央企累计实现净利润6416.5亿元,同比增长55%。
在经合组织国家里,国有企业的实际分红政策差别很大。丹麦、芬兰、挪威以及瑞典的国有企业董事会设定了多年度的目标分红率,例如,整个商业周期预期盈利的33%、50%或67%。在新加坡,国有企业分红主要考虑现金流(即折旧前盈利)。在瑞典和挪威,国有企业不定期地以特别红利(一次性)的形式将资本金归还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