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并表示为进一步规范资本预算执行工作,国资委将建立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
通知指出,200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相关企业。
按国资委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在国资委下达资本预算安排后,及时报告预算资金的到账情况。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于资本预算执行中出现的紧急或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同时,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报经国资委备案的资本预算使用计划使用预算资金,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使用计划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资本预算管理要求,不得挪用或截留用于非生产项目或非主业项目。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受生产经营或重大政策、环境变化影响,确实需要对资本预算使用对象、标准、额度等进行调整的,应向国资委提出调整申请,由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
在按照经批准的国有资本预算用款计划,向所属子企业注入资本金或其他方式使用预算资金时,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属子企业注入资本金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