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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核实持股5%以上股东情况

[日期:2009-0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字体: ]

  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身份及其所持股权是否存在瑕疵,上市公司今后可不能在年报中说不知道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要求,上市公司在填写股东持股情况表时,应当勤勉尽责地核实股东身份,准确填写股东性质和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原则上对公司5%以上股东的股东性质和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不得披露为“未知”。

  此外,对于分红情况的披露,该备忘录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2005、2006、2007年度的相关数据,现金分红的数额为含税金额,当年中期分红数额计入相关年度,净利润以公司当年调整后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准。

  该备忘录还指出,2006和200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指标应当按新口径进行调整。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应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定量分析2008年以来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信贷政策调整、汇率利率变动、成本要素价格变化及自然灾害等对公司本年度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公司曾作出的盈利预测及相关承诺事项的影响。年报全文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内容应当在年报摘要中完整披露。

  根据该备忘录,上市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的,若系原聘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其他事务所的,公司只需公告会计师事务所更名,无须作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系原聘会计师事务所被合并不再存续的,则需在年报披露前履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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