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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国企绩效考核将有四大指标

[日期:2009-0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字体: ]

  财政部日前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将以包括盈利能力在内的4大项因素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给金融企业打分,其中盈利能力指标按不同行业标准占到30%-60%的权重。

  《办法》指出,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盈利能力指标、经营增长指标、资产质量指标以及偿付能力指标,金融企业将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金融控股公司4大类进行绩效考核,盈利能力状况占到银行绩效30%的权重,占证券、保险类企业绩效权重的35%,而在金融控股类企业中达到60%的权重。

  财政部称,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企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某股份制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单从银行角度来说,资产质量与偿付能力的总权重达到45%,说明有了国外金融危机的前车之鉴,国家对银行的风险控制还是很看重。“企业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在经济下行周期中,盈利能力仍占到金融控股类企业60%的绩效权重,这对此类企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此外,《办法》指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综合性、客观性以及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而对被评价企业所评价期间发生不良重大事项的,将予以扣分。

  据悉,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以绩效评价报告形式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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