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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日期:2008-12-0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字体: ]

  如果说1997年那场亚洲金融风暴带给司法界更多的是阵痛和反思,那么,目前正在全球肆虐的金融危机面前,中国司法界选择的是主动防范,为金融安全保驾护航。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在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新闻发布会上称,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市场和经济增长产生了较大影响,国内外宏观环境变化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经在司法领域出现了明显反映。人民法院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引导和应对,把握新问题的主动权。

  今年以来,东部沿海等地区法院受理金融案件有明显上升趋势,其中,证券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借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纠纷等增长明显。全国法院统计显示,今年前十个月,证券权益纠纷案比上年同期上升494.49%,股东权纠纷案件上升60.72%。

  倪寿明介绍,今年前十个月民商事案比上年同期上升15.65%,且出现了几个新特点:一是借款合同纠纷增长现象突出,演化链条长;二是买卖合同纠纷主动违约情况比例增大;三是地产纠纷导致连锁效应,开发商不能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随之就会带来借款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一系列纠纷。第四,劳动争议案件增幅较大,今年前十个月比上年同期上升93.52%。另外,外商撤资外逃现象开始出现、企业改制遗留问题逐步暴露、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中小企业被诉现象比较突出。

  针对当前国际金融局势比较复杂,人民法院提出了六项司法保障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

  倪寿明表示,首先,人民法院将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在国有金融债权的剥离与处置中,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相关证据进行审查,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第四,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将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予以打击;第五,各级人民法院将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处理好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案件。第六是,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

  此外,倪强调,人民法院将成立专门的执行组织等多种方式开展金融案件集中执行活动。运用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以及托管等方式进行执行。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送的系列诉讼案件,建立系列诉讼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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