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再也不用参照财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了,再保险公司有了属于自己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一位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
昨日(3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意见的函。
“最大的亮点是再保险的分类,这与以前完全不一样,这借鉴了成熟国家经验并与新会计准则相接轨”,再保险专家表示。
保监会也坦言,再保险业务的界定是本规则起草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因为,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再保险种类越来越多,很多产品以再保险合同形式出现,但并没有转移保险风险或转移的保险风险非常少。如果将该类产品作为传统再保险合同进行监管,可能会掩盖保险公司真实的经营成果和偿付能力状况。
规则将创新型再保险产品纳入偿付能力监管范畴,规定以重大保险风险为判断标准,将再保险业务分为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和没有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对两类再保险业务规定了不同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即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处理,没有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按存款合同或投资合同进行监管。
再保险业务信息披露要求也是本规则起草过程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保监会认为,信息披露要求应当能够了解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思路,反映不同类别再保险业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