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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市场剧烈波动时禁售投资型财险

[日期:2008-12-03]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产品,确保消费者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中国保监会今天(2日)发布《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当货币和资本市场剧烈波动时,将限制或停止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审批和销售。

  《通知》规定,财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七项条件。

  偿付能力是财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一项重要制约条件,其投资型产品的发售规模也与之挂钩。《通知》要求,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之和。财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由于投资型产品与资本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通知》规定,财险公司应严控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定价风险,密切关注经济与金融环境变化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影响,建立相关应急机制。财险公司应审慎、合理地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最高收益率可由保监会予以规定,非预定型产品则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财险公司支付给代销机构的手续费标准,预定型产品手续费率1年期产品不得超过0.8%,1年期以上产品年化手续费率不得超过0.5%。

  《通知》规定,保险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终止时,保险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资金账户累计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资金账户资产30%的,或者发生经营亏损的,保险公司自身难以扭转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发布前经保监会批准销售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未满足通知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至12月31日,经整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经营管理条件和产品设计要求的,报经保监会审查同意后,可以继续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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