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深交所调整债券回购标准

[日期:2008-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金滔 [字体: ]

  深交所21日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向会员单位及债券业务相关主体发出通知,调整可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资质标准。

  通知称,对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办理质押式回购:一、债券发行人必须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二、债券必须由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国开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三、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为AA(含)级以上;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债券。

  此外,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特定债券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

  据悉,截至2008年11月21日,共有01三峡10等32只深交所上市债券可做回购质押券。此外,深交所上市国债也均可作为回购质押券。

相关链接: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chenlinming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