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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将就红利收入等进行所得税专项检查

[日期:2008-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雁争 [字体: ]

  记者昨天(1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国税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表示,本次专项检查以扣缴单位为切入点,集中力量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包括银行、保险、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重点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培训机构6个行业。各省市税务机关务必在辖区内中心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上述行业内选取不少于10户的企业进行检查。此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其他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及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作为检查对象。检查重点是年所得达到12万元而未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尤其是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

  通知明确,检查的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大额财产(尤其是股权)转让所得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要对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纳税遵从;要认真撰写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做到内容翔实、数据准确;要通过解剖典型案例发现问题,促进征管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随同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上报不少于2篇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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