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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定调 税收优惠政策正在酝酿

[日期:2008-10-1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字体: ]
  刚刚落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下一步改革确定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主调。相关农村金融机构和专家学者目前最为关注的是配套政策何时能够出台。昨日(14日),《第一财经日报》从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获悉,相关配套政策正在研究、酝酿中。

  对于业界最为期待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一位相关人士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透露,税收优惠将由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三中全会之前相关部门已经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此外,银监会一位相关人士透露,三中全会之前的较长一段时间一直在研究农村金融的相关政策,一些政策建议已经上报相关部门,只是要择机出台。

  在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的当天晚上,银监会就召开党委第100次(扩大)会议,部署银监会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相关工作,制定了制定落实三中全会的总目标和实施细则的工作时间表。

  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中,只有农信社享受税收优惠,即营业税按3%征收,所得税中西部地区全面减免,东部减半。

  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王曙光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农民资金互助社是中国最基层、最草根的基层金融组织,但税收方面根本没有优惠,不利于其发展。

  上述财政部相关人士说,目前农村金融的思路是要构建多元化信贷主体,所有参与农村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农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都应该一视同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性,否则会影响其他机构的积极性。

  此前也有人提出针对业务而不是机构提供税收优惠的思路,但在操作程序以及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争议。

  对此,该财政部人士说,操作上的确有难度,如对于一些全国性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业务减免营业税存在总部汇缴的问题,由于分支机构不缴营业税,如果营业税减免,最后还涉及扣除、返还问题,处理上需要一些技术手段。

  此外,如何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农村,并把农村资金留在农村也将是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四川银监局一位人士认为,农村资金外流的原因复杂,主要是农业、农村、农户的比较收益低、安全性差、边际成本高,天然不具有规模和集约化经营优势,缺乏对商业金融的吸引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上述四川银监局人士认为,需要规定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低存贷款比例,或强制要求存贷比例低于规定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设置在城市的商业银行机构购买一定比例、规定期限、低利息的“三农特种债券”,然后将发行这部分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存贷比例高于75%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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