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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调整购房契税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日期:2010-09-30]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字体: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住房和程序建设部29日下发通知,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并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契税政策,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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