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下午,由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主办的“中国税收改革”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税收发展报告(2009/2010)》发布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隆重举行。业界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会议主要探讨了后“金融危机”时代及我国“十二五”时期进一步深化中国税收制度改革和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问题。专家们为“十二五”规划和中长期税收发展献计献策。
会议同时还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编写的《中国税收发展报告(2009/2010)》(以下简称《报告》)隆重介绍给参会人员。据悉,《报告》是年度《中国税收发展报告》的第一集,今后每年将推出一集。《报告》分为上篇“中国税收发展报告???总报告”,中篇“中国税收发展报告???分项报告”(包括宏观经济与税收形势、税收政策变化、税制改革发展、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法制建设、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等七个分项)和下篇“中国税收发展报告???专题报告”(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环境税和烟草税改革等六个专题),以期能够洞察经济发展与税收发展的趋势,记录中国税收改革与发展的进程,评析税制改革与税收法制建设的大事,探求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大计,贡献税收科学前沿成果。
中国税务出版社社长程永昌教授对《中国税收发展报告(2009/2010)》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该书不仅具备“大、新、好”的特点,而且在内容上“论证全面、数据详实、分析到位”。
“十一五”期间,有八个税种的改革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那么,“十二五”期间,中国的税制改革将有哪些动作?大家关注的房产税和个税改革究竟何时才能实现?
税改难点
“直接税是最难啃的一块骨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适时开征燃油税。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就目前来看,“十一五”期间,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燃油税、出口退税等在内的几个税种的改革,有的已经全面完成,有的已经部分完成,像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改革,或是已经开始试点,即便是没有试点的,也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方案,甚至有望近期内启动。但是,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的改革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而这两个税种,从税理上看,都是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多位专家在会上表示,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认为,“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的改革早已进入重大改革行动的清单,而当前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破解又亟待直接税担纲尽责。但其进展的迟缓,只能归结于其实施的难度过大。这实际上告诉我们,在所有的税收改革项目中,直接税是最难啃的一块骨头”。
税改方向
税制改革应继续完善四大方面
“十一五”期间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完善财税体制。虽然在“十一五”期间,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迈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但是仍有很多地方需要继续努力。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郝昭成表示,从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全球化交汇点的定位上看,我国税收制度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实现税收制度科学化、现代化、国际化。
郝昭成指出,我国从2003年以来,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部署,实施税制改革,这是新时期实施的新一轮税改。这次改革的方针是分步实施,改革的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改革的内容很多,但是可以归纳为四大方面:一、完善流转税。包括五项具体内容,那就是推动增值税转型、调整消费税、完善营业税、调整出口退税、适时出台燃油税。二、发展所得税,这就包括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两项内容。三、健全地方税收体系,这就包括五个方面,即税权如何划分、地方体系税收税种如何选定、地方主体税种如何确定、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如何划分、税务机构如何设置。四、统一城乡税制,这里面包括四项内容,即城乡统一税制的框架、科学合理的农村税种、农村税收征管模式的选择及总体实施方案。我们从上述的要求看,从思路到内容都体现了科学化、现代化、国际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进一步表示,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要重视系统性、协调性、合法性、合理性,差异性和统一性。
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名誉会长安体富表示,关于税制改革,大家已经谈的很多。税收制度到底怎么改,现在来说,难度很大。宏观税负、税制结构、税收体系完善、税收征管现代化这四个方面是值得我们研究的。总体说来,税制结构应该和当前改革的目标相一致。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长郭庆旺教授表示,“十二五”期间,对税收制度进行大的动作的改变,不是轻而易举的。要改革税制、改变税种、完善税制结构,最基础的是要思考,每个税种的定位到底是什么。比如个人所得税,目的就是要调整收入分配。比如说房产税,就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筹措资金的主要来源。有了明确的定位,才能设置适合的、相应的政策,才能对税种有更深刻的理解。
聚焦房产税
房产税改革应“三步走”
“它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是它关系到地方的财政收入,关系到整个的房地产市场,也关系到居民的住房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倪红日研究员对房地产税的改革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她表示,关于“物业税”、“房产税”、“房地产税”的多种叫法中,官方目前倾向于“房地产税”的叫法。她分析了目前改革的难点,并指出,目前房产税改革需要三步走。
她表示,之前被广泛讨论的“物业税”应该命名为“房地产税”。因为物业税会产生很多误会,所以叫 “物业税”不是很合适。同时,如果再择机开征物业税,会与现行的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产生混淆。所以,在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重整或者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房产税,就目前来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形成了共识。
“说到房产税改革的内容和难点以及进展情况,现在的房地产税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决定要开征物业税。在此基础之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做了大量的工作”。倪红日说,“目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研究成果,虽然还没有最终形成定论,但是也已经形成共识,对土地和房产分别征收的这两个税种要合并。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征收的已经取消了,房地产税的纳税范围要覆盖个人住宅。房地产税改革最重要的一点是改革计税依据,把现在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更改,按市场的估价来征税,这个也是改革的难点。税务总局分两批在全国各个省份铺开了试点,进行新的征税依据的评估、评税的技术工作的软件的设置以及组织机构设置的研究。我去这些试点去看过,个人认为,这些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现在的改革难点,我认为集中在两点,一个对个人住宅将来怎么征税?第二个是评估的组织机制,由谁来评估,由谁来领导,由谁来协调,信息由谁来提供,这个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协调。这里面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所以研究工作仍在进行。我们和税务机关第一线干部和领导同志以及征管部门的一些同志聊过,他们认为,只要决策层下决心,分步骤的推进房地产税的改革,目前已经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
倪红日表示,“中国的房地产税的改革需要分三个步骤走。第一步,先在现在的试点基础上,尽快的在一两年内,只要高层下决心,就可以推开对经营性房地产征收新的房地产税,把计税依据直接改变,因为现在的征管力量包括软件系统已经基本上具备了这些条件;第二步,对现有的全国的住宅进行登记,然后对投资性、投机性的住房先开征新的房地产税;第三步,逐渐地扩大到对一些非基本住宅的征税。这里面就牵扯到整个中国的居民住房大的、政策的战略性考虑,比如说,保证每一个家庭的、自用基本住房的基础的,这一部分可以不征税,因为中国的土地是公有的,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在公有土地上享受自己的住宅。但是超过基本住宅的,其他的非基本住宅,一律要征收房地产税。我个人认为,如果按照这三步走,在未来五年内或十年,就会比较好的健全中国的房地产税制度。当然,我想得五年或者十年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状态,这可能是一个比较长的历史过程。”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汪昊进一步认为,要以房产税为切入点,推进相关税收制度的优化,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房产税征收之后,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地方政府的收入就会一下子多起来,那么相应地就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问题,就要改革我们的税收体制,相应地,要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土地出让金制度进行改革,对房产收费制度进行改革。
聚焦个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作用有限”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介绍,从“十一五”来看,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或者说结构性的变化。如果再往前推,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到现在已经十七年,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结构一直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刘佐表示,“十一五”这五年间,个人所得税还是有小的变化,当然有一定的意义。简单的说是“两加两减”,所谓“两加”,就是两次增加了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额,第一次从800元增加到1600元,这是2006年1月1号;第二次是2008年的3月1号,从1 600元增加到2000元。所谓“两减”,是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税,从2007年8月15日,从20%减到5%;从2008年的10月9日,暂免征税,即停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在其他地方没有太大的调整。像12万的个税申报,这只是一个管理措施,算不上结构性的调整。
刘佐认为,这五年间,个人所得税虽然采取了一些减税措施,但是个税总收入还是有比较快的增长。2005年时,个税收入总额不到3 000亿,去年为3 946亿,这个速度和国家的整个税收增长速度相比,是比较低的。所以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过去的四年里呈下降趋势,从7.3%降到6.6%。从现状来看,个人所得税无论对财政收入还是调节个人收入,作用都十分有限。
刘佐强调说,究其原因,因为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管理水平、社会管理水平和征管能力有限,这些都是客观因素。我们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一样的,以间接税为主,我们的大头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船税这五大税种,这几项加起来占了税收总额的60%。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让个人所得税在财政调节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目前还有一定的困难。
关于“十二五”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刘佐认为,要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要合理确定征收征管模式,要合理确定税基,要合理调整税率,要合理处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协调关系等等,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
刘佐强调说,以上这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任务中,最重要的一个还是征税模式的转换。我们看到大多数国家,包括一些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现在都是实行综合征收和分类征收相结合的这么一种模式,包括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是。它也不是把所有的收入都综合征收,但是主要的收入或者最基本的收入是综合征收。那么,我们国家从1996年的“九五”计划就提出了这个设想,到现在已经过了3个五年计划,十五年的时间,包括“十一五”规划纲要里也提到这件事情,但是,非常遗憾,没有完成。
但是,我们认为,在“十二五”期间,应该把这件事情做起来。困难是存在的,比如,纳税人的意识还不太强,社会上的一些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我们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最根本的障碍。因为我们看看其他的一些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他们在起步的时候,他们的计算机系统很发达吗?他们的国民纳税意识都很强吗?不是的。今天,越南、印度、墨西哥等等这些国家都能够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难道我们的征管能力和纳税人纳税意识还不如这些国家吗?不是的,我们肯定可以做到的。而且,我们一定能够做到!越南的综合征收制就是跟我们学的,但是现在,当初的学生已经走到我们前面了。
在改革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体制性的障碍,我们现在面临着非常大的体制性障碍,比如我们现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60%,地方上40%,从征收管理来讲,是地税局来征收,这样极其容易造成征缴麻烦。体制性的障碍,如果不解决,我们个人所得税征缴模式的转换,会遇到很大困难,这是下一步我们要去努力做的事情。
▲ 本报短评
税制改革,我们期待“十二五”
英国有句名言:“无代表、不纳税”。对民众而言无权利不应有义务,对国家而言无服务不应有权力。目前,中国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而税改也进入深水区。难啃的都是硬骨头。民生问题,日益受到各界关注。
还有90余天,就要进入“十二五”规划期了。
“十二五”,我们无法回避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毋庸置疑,个人所得税在这方面绝对能有所作为。但是,提了十五年的综合分类方式个税征收,总是“千呼万唤不出来”。笔者以为,个税改革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应慎重,但也别总拿“体制”说事。“摸着石头过河”,不行么?
“十二五”,我们无法回避中国税收制度的软肋,房地产税。被称作史上最强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开发商与政府博弈的过程中,现如今似乎有反转的迹象。而被民众寄予厚望的“房地产税”能否承载抑制房价、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作用,目前来看,还是一个未知数。
“十二五”,我们无法回避环境税。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日益关注,“低碳”、“环保”、“节能”,成为共识与时尚。税收有鼓励、抑制的调节作用。鼓励、支持某种行为,就对其不征、减征、免征、甚至退税;而对需要抑制或控制、限制的行为,就会加重税收。显然,环境税两者兼而有之。
笔者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看到,在2010年7月1日至10月8日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就“十二五”时期深化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推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那些对“十二五”期间中国的税收政策、税制改革有话要说的朋友,可以抓紧最后的时间,去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留下自己的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