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不宜大幅调高
近期有学者提出了“万元以下免个税”的观点,但多位财税专家认为,个税起征点不宜一次调节幅度过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认为,目前实施的2000元“一刀切”标准,对于北京、上海等东部省市有些偏低,但对于中西部地区并不低。他认为,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富人税”,而应是“大众税”,因此不宜一次性调节幅度过大。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智勇更倾向于用“免征额”来替代起征点的称谓,他认为,“个人所得实际是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免征额代表了成本和费用。提高免征额的呼声那么高,实际源于去年高涨的CPI。如果是对少数人征税,免征额提高到2万元都无妨,但如果要普遍调节,免征额就不能定太高。”
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完成3722.19亿元,同比增长16.8%,增速比2007年回落了13个百分点,个税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87%。杨智勇认为,目前个税的主要缴纳人是工薪阶层,因此提高免征额对于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有一定作用,但不如发达国家那么明显。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桓表示,今年1月份全国财政收入出现了17%的下滑,在财政收入减收增支的情况下,提升个税起征点的空间不大。
综合税制更加公平
尽管专家们关于起征点提高的幅度各有看法,但对个税向综合税制改革的方向都高度赞同。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一刀切”的标准不仅没有考虑到纳税个体的差别待遇,而且课税对象也只是个人收入中的一部分。因此,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加总求和,一并计税的综合税制才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
安体富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个税改为综合征收的基本条件主要有四项:首先是实行纳税人永久税号,其次是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再次是大力推进非现金结算,最后是建立税务、银行、工商等方面的信息联网制度。从硬件条件来说这些方面我国目前已基本具备,但涉及到财产收入真正透明,可能受到一些利益集团的阻力。
不过,杨智勇却认为,要想让个税发挥更大的作用,向综合税制转变,政府首先需要明确个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定位。目前我国税务征稽机关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设立的,而一旦将重心转向个税,增加的税收能否弥补征税成本的增加尚需研究。(记者 朱宇 韩晓东)
■ 记者观察
个税改革并非只调起征点
提高个税起征点在近几年的“两会”上呼声颇高。2008年,个税项目里的工资薪金起征点由1600元调整至2000元,标志着个税起征点改革进入了微调阶段。但个税改革不应只是起征点的调整。在当前经济背景下,个税改革应该把握住时机大踏步前进,遵循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改革方向,从收入和支出的角度体现税收的公平和对消费的拉动。只有通过降低税负和改变征收标准,个税才能真正改善贫富差距过大的局面,释放消费需求。
目前,社会上所议论的个税起征点一般是指工资薪金所得每月税收征收起点。其实,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个征收项目。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并分别征收的税制便于分类扣缴,防止跑冒滴漏。但是,征收自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占个人所得税总量的60%左右,这毕竟只是个人所得税11个征收项目之一,只简单调整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实非个税的全面改革。
同时,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综合性的,由于个税“一刀切”征收的特点,单靠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税负显然要重于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不发达地区的税负明显重于发达地区。这显然有悖于税收的公平性。
事实上,在“十一五”规划中,个税改革方案已经明确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专家认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首先应明确以综合收入为征收标准,在保留部分收入来源分类考量的基础上,以家庭收入或以个人年收入为标尺进行等级征收。
以家庭收入为标准能够以一家总收入来考量家庭富裕程度,更符合中国人的收入观念和价值观。此外,以家庭为单位也符合国际惯例,去年美国刺激经济的减税方案即是以家庭夫妇收入为标准。而以个人年收入为标准无论收入来源丰富或单一,都能在收入总量上进行统一等级划分,保证了浮动薪酬收入者与固定薪酬收入者的税负平等。
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原则下,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还应兼顾居民消费。“量入为出”是中国人的基本消费观念,不同于国外流行的提前消费,国人大多保持以收入为参考的消费观念。降低税负和改变征收标准能增加居民实际收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能有效改善消费不足的局面,这也是大家期待的减税效果。
但是,一直以来,脱离现实、不能充分体现收入与消费关系的起征点总使个税处于比现实慢一拍的尴尬境地,九级的税负等级也极大压缩了居民的实际收入。这即是许多人诟病的GDP年增长8%而消费一直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个税起征点的确定应挂钩CPI,以各地最低工资为参考倒置考量,协调地区发展和收入水平,最大程度提高实际收入,减轻消费压力。这样,起征点无论是3000元还是3500元,只要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利益,从根源上解放消费需求,都会受到欢迎。(记者 徐畅)
■ 专家看点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
更应着眼于税率调整
以家庭收入为主的征收方式目前可行性不高
个税改革将何去何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23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指出,个税改革要有效地调节贫富差距,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近期应着力于税率的调整,长期则应着力于整个税制的改革,以家庭收入为主的征收方式目前可行性不高。
中国证券报:您觉得个税改革应朝什么方向发展?
孙钢: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的设计必须具有一定的公平性,才能起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收入调节的功能。而现在我国个税分类的税制设置潜伏了一些不公平的制度因素。
第一,目前个税征收是按11类所得分类,每一类有不同的税率表,一个人收入的来源渠道越多,他可以获得的扣除就越多。第二,各类所得的税率也不同,比如工薪收入是九级超额累进,个人承包经营收入是五级超额累进。同样的收入金额在纳税面前的负担是不一样的。第三,目前的税前扣除是统一的,没有考虑到家庭的差异性。第四,个税由地税系统来征收,各个地方地税的征收力度不一样,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征管得更严厉一些。
所以,这种不公平有待于税制本身的改革和完善,仅仅靠起征点是解决不了这种问题的。
中国证券报:个税改革为什么不仅应着眼于起征点的调整?
孙钢:人们经常把起征点的提高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联系在一起,这一看法有很大误区。据统计,全国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是2000元,而2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者是绝大多数,他们是不纳税的。
现在全国工薪纳税人数实际上可能就两三千万人,而城镇就业者是两亿九千万,也就是说在有收入的人群中,缴纳个税的仅10%。这样,越提高起征点,缴纳个税群体的范围越狭窄。
因此,个税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提高起征点,而在于提高起征点的目标是什么。通过提高起征点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是做不到的。因为提高起征点,与中低收入者是无关的,涉及的只是中高收入的人群。
个税要发挥收入调节作用,需要有一定的征收面和纳税人群,从这些纳税人群征得的收入去补偿那些不纳税的低收入人群。如果单纯提高起征点、征收面过于狭窄,那么这个调节的功能就发挥不了作用。
中国证券报:您认为目前改革的突破点在哪里?
孙钢:与其把关注点放在起征点调整上,不如放在税率表的调整上。首先,针对月收入2000多元的低收入群体的最低一档税率是5%,能否考虑最低税率再往下调一调。其次,低税率的间距能不能拉大,使得缴纳5%和3%的这个群体增加,这样也可以缓和中低收入纳税人的负担。
个税改革的着眼点近期可放在税率的调整上,长期则应是整个税制的改革或调整,逐步达到综合申报,使每个纳税人按能力纳税,而不是按照收入类型来决定负担的高低。如果做到综合申报,适用一个统一的税率表,对纳税人来说是公平的。
不过,要按照家庭申报,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这个条件。目前如果以家庭征税,那么势必要让那些目前不纳税的人也要申报,等于把工作量扩大了很多倍。同时,家庭的收入状况,人口的就业状况,甚至人口情况都是随时在变动的,税务部门不可能随时了解这样的变动。此外,我国的地税系统目前尚不联网,异地的信息还不能沟通。现在就实行家庭申报是做不到的。(记者 徐畅 福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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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个税概况
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又被称为“罗宾汉税种”,担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重任。由于各国基本上都实行累进式征收制度,防止贫富差距过大仍然是个税的重要功能。但与200多年前相比,现今各国个税制度无疑更“人性化”。
在美国,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是报税季节。每个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类别就不尽相同,目前有已婚合并申报、已婚分别申报、未婚单身及户主4种类别申报表。税率均为10%—35%的6级累进税率。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唯一的社会保险号码,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汇集在它的下面,能有效对纳税人进行监控。一旦被查实恶意欠缴或不缴税款,其直接后果是蹲监狱。在纳税人按时守法纳税之后,美国政府每年会累计纳税人的个税信用值。纳税人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申请各类贷款、补助、福利或进行投资时,都需要纳税证明。
在日本,适用10%税率的纳税人占纳税人口的80%,适用37%的最高税率的纳税人还不到纳税人口的1%。日本还实施“所得税控除制度”,也就是说,将纳税者的最低生活费用剔除后,才开始计算所要缴纳的税款。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为了刺激股票市场,日本通过指定证券公司转让上市股票实现的资本利得按10%的税率征税(2008年以后适用20%的税率),且其资本损失可以向后结转3年。
法国是一个高税收、高福利国家。“共享社会财富”是法国税制一大理念。2007年,法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8%。法国税种繁多,其中最能体现“共享社会财富”理念的是个税税率高额累进制、企业社会福利税和社会团结财富税。股市资本所得税率为统一税率26%,年度豁免额为5600欧元。在房地产交易中,超过5年以上房龄的房产,其房地产交易,按照交易价格和公平市场价值中的高者的5.09%缴纳。买卖房地产公司股票,缴纳5%的交易税。5年以下新房,按成交价格的19.6%缴纳增值税。(记者 卢铮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