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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进一步推动税制改革一个基本理由

[日期:2009-02-04]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字体: ]
  关于新一轮税制改革最早的表述应当追溯到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的“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当时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0条款,应当是迄今为止最权威、最全面的关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表述: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从2003年10月到今天,新一轮税制改革事实上一直在不断地推进。当时提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等改革目前都已实现。

  当前,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以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中央围绕保增长推出了一揽子宏观调控举措,其中就包括“实行结构性减税”。在税收高速增长已经持续15个年头,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已经迅速提高的条件下,减税对于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扩大最终消费需求为重点,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宏观调控决策,更具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们应利用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挑战和机遇,乘势而上,通过与时俱进的税制改革行动,把新一轮税制改革蓝图全面付诸实施,使我们收获一个可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相匹配的税收制度。

  除上述全球金融危机带来机遇以外,我们还有许多进一步推动税制改革的理由:环顾一下身边的世界并审视一下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可以发现,税制改革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包围我们的各种经济制度中,税收制度的变化频率可能是最高的。此其一。

  税制改革之所以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税收制度的变化频率之所以最高,其最基本的原因无非在于,税收制度必须植根于当时当地的经济社会环境,必须跟上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进程。此其二。

  诞生于1994年的中国现行税制,至今已经有了15年的历史。这15年来,虽然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但相比中国经济社会环境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税制与现实的经济社会环境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此其三。

  在当前的中国,税收制度与其赖以依存的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不相匹配现象,已经越来越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若不对税收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进一步调整,税收制度肯定会伤害经济社会发展,甚至产生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此其四。

  进入到具体层面,其表现则是多方面的,甚至可以拉出一个长长的清单。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所能举出的例子,就有如下几条:

  就整个税制体系的布局而言,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的70%上下。这样的税制格局,对于有效地取得收入,当然有利。但是,对于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就不那么有利了。这是因为,由诸个税种所构成的税制体系就像是一个交响乐队。每个税种的共同任务虽然都是取得收入,但除此之外,每个税种也都有其特殊的角色定位———担负着不同的任务。相对而言,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所以,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从而逐步加强中国税收的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并使其与取得收入的功能兼容,应当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就直接税的布局来说,目前能够纳入现行直接税体系的,主要是处于流量层面的个人所得税。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既有的房产税,尽管在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着眼于个人。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作为基本纳税人的税种,自然不是直接税。鉴于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要通过流量和存量两个层面表现出来,并且存量是基础性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量,尽快开征财产税,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从而建立起至少在收入和财产两个层面全方位缩小贫富差距的直接税税制体系,显然要提上议事日程。

  就具体税种的制度设计来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表面上是一个税种,但实际上,它是由11个类别的个人所得税构成的。如此的税制格局,其优点是便于源泉扣缴,不易跑冒滴漏,但收入功能色彩浓重。缺点是不能满足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调节功能色彩淡薄。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在加总求和所有来源、所有项目收入的基础上的综合收入差距。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固然也能起到一些调节作用,但毕竟是不全面的,甚至可能挂一漏万。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的所得综合在一起,一并计税。这既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变的基本轨迹,也应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取向。

  就税负水平的设计而言,如果说在15年前我们必须以偏高的“法定税负”水平来实现既定的“实征税负”目标,那么在15年后的今天,随着税务部门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诚信水平的逐步提升和“实征税负”与“法定税负”之间距离的迅速拉近,我们已经不再需要留有以往那么大的“征管空间”了。并且鉴于中共十七大已经确定了“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的目标,更鉴于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变局已经到了为企业和居民适当减负的时候,把相对偏高的“法定税负”降下来,从而让中国税收回归与宏观经济环境相契合的正常增长轨道,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凡此种种,都可构成进一步推动税制改革的理由,而且理由已非常充分。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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