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是正确的,体现了偷税行为的本质。草案对偷税罪行为方式的概括性规定也很有必要。但是,经过第二次审议的草案对偷税罪的规定仍然存在立法漏洞,应当将第一档法定刑的罪状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即将“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巨大”。
原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规定导致以下两种情况无法处罚:(1)偷税比例超过10%,不满30%,但偷税数额超过10万元的;(2)偷税比例超过30%,但偷税数额未超过10万元的。因为这两种情况不能满足任何一档法定刑的要求。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这两种情况都不构成犯罪。但是,这显然不合理。
这次修改,立法机关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将这部分修改为:偷税数额较大,并且偷税比例为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税数额巨大,并且偷税比例为30%以上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这样的修改,能够解决前述第二种立法空白。因为取消了“不满30%”这样的硬性规定,第一量刑档次就可以包括偷税数额较大、但偷税比例为30%以上的情况。
但是,第一量刑档次是否可以包括偷税数额巨大、但偷税比例不足30%的情况?笔者对此持怀疑态度。草案的规定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在比例上,草案使用了“以上”;在数额上,并未使用“以上”,仅使用了“数额较大”,而我国的司法解释通常规定:多少数额以上为较大,多少数额以上为巨大。达到数额巨大的,就不再是较大。倘如此,这个新的规定仍然面临立法空白:对于逃税数额巨大,但比例达不到30%的,如何处理?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搞清楚修正案的立法原意究竟是什么。如果立法原意是只有数额巨大,而且逃税比例达到了30%以上的,才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的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笔者认为可以将草案改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即增加“或者巨大”四个字,这样就非常清楚了。这样规定后,只要比例达不到30%,无论多大的数额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数额巨大和逃税比例30%以上同时具备的,才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就不存在原来的立法漏洞了,也可以避免执行中的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