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税总调整国际运输收入所得税计征率

[日期:2008-12-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做出调整。

  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chenlinming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