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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磨剑十四年

[日期:2008-12-02]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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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我也不知道现在会怎样,我们都在等通知。” 11月26日下午,张小姐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作为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第四征稽所的一名普通职员,这几天向她询问12月是否继续缴纳养路费的人已经很多。

  当天下午,张小姐没有接到任何有关养路费变动的通知。但从媒体的报道中,她已经知悉了养路费将取消的消息。燃油税费改革所导致的养路费暂停,将可能对她的人生,带来不可预知的影响。与记者的聊天过程中,不停用手指点击着面前的电脑屏幕。

  商议十多年的燃油税费改革,是势必深入的中国能源产业改革标志之一,它关乎国内能源节约政策的实施、财税体制的延伸、利益再分配以及公平效益等,也必将作为一个转折性事件,载入中国改革发展的历史中。

  历经多年变迁

  14年前,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就开征燃油税提出建议。

  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下称《公路法》),首次提出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这也是真正将“燃油税”的前期概念提上法律议程。

  该法还特别强调,征收了燃油附加费,就不能再征收养路费。其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见,燃油费和养路费只能有一个存在。

  1998年10月,国务院通过了《公路法》修正草案,并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这贯穿了当时财政部的一个重要改革思路,即费改税的第一步。

  尽管有人称,草案中提出了燃油税率汽油1.2元/升、柴油1元/升的建议,但国内并没有公开这一份草案。

  而在财政部1999年的大事记中,清晰地展现了中国政府对于燃油税开征的积极和明朗的态度。

  时任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指出,财政部从1998年开始,今后五年的财政改革重点,放在了费改税上。第一步,就是车辆和道路的费改税,拟用燃油税、车辆购置税来代替其他各类费用。经过财政部初步的设计,燃油税是汽油每公斤1.15元,柴油每公斤0.95元。财政部比较了世界各国的税率认为,这一税率比较低。“当然,这两个税何时出台,税率是多少,还要经过全国人大批准后才能算数。”

  但是,在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采用“燃油税”,而是将《公路法》三十六条改为了“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这一内容可以看出,从燃油税的诞生日起,中国就没有打算按照发达国家那样,将燃油税作为取代收费公路及桥梁的过路过桥费。

  依照《公路法》修正案,“征税”办法根据“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决定”,因此,国务院可以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这一“征税”。

  在修正案审议通过之后,涉及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法律程序业已完成。但2001年1月1日,中国先行出台了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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