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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利益分配机制通道的调整,开阖之间,提放之余,若有效的发挥出其导向作用,微调需为先。
今年8月,江苏自1994年以来第三次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成为全国率先调整省级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省份。
本次调整,以省与市县收入划分级次不变、既得利益不变为前提,改革的是“省对市县集中方式、激励和转移支付制度”,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导向转变,以有利于使得新增财力更多地向下倾斜为基础。
“营业税增量部分省不再集中”在本次出台的各项新机制之间,颇为醒目,却令江苏地方政府心事合揣。面临事权财权再适应,纷纷拿起“小算盘”。
这一重新明确“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的新体制一经实施,江苏地方政府刹车不及,“诉求”者有之。
事实上,作为划分上下级政府间财政收入、规定各级政府财政权益的分配制度,分税制要有效发挥出其导向作用也尚需要时日。
本报独家获悉,江苏省财政厅已在积极酝酿对原有措施进行调整。
“即便是调整,也仅仅是微调”,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既定大方向是不会改。”
财力下倾
根据江苏省委财政厅、国税、地税等部门的多次测算,调整后的体制,今后5年省财政将少集中地方财力300多亿元。
然而,少收是有原则的。以调整后“营业税增量部分省不再集中”的措施来看,地方只有在“发展方式转得快、转得好”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早得益、多得益。”
因此,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产业结构得到不断提升、财政收入质量得到较大提高,是财力下倾能够实现的前提。
不过,“这在短期内很难见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对本报表示。
地方政府若要在调整之后增加可用财力,就必须要大力发展服务业,否则难免会被“省财政‘多集中’”。
而在江苏,现行经济结构是“两头在外”、以制造业为主,短期内工业经济特别是制造业仍然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增长极,特别在县乡两级,受地理位置、经济规模、消费水平的影响,要发展高端服务业、服务外包等,还需要一个过程。
从本报记者采访的情况看,制造业发达的苏南的市、县多数反映,即:“营业税增量不集中等部分不能抵消增值税的集中部分。”省财政对增值税的集中部分由增量的20%提高到50%。
然而,目前经济形势发生的变化,更使得地方财力遭受到考验。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将“财权上移”,但“事权下放”。
政策实施时,对于“土地出让收益”则由地方政府支配,无须上缴中央财政。于是,房地产行业得到了空前且在一些地方畸形发展,“土地财政倚重”应运而生。
在营业税的构成中,房地产贡献“举足轻重”,在一些地方所占地方财政比例超过50%,建筑、房地产业缴纳的营业税成为各地营业税增量的主要来源,也提高了各地营业税的基数。
同时,考虑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的合理节约与规范市场秩序,对资源类主要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省财政返还集中增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