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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财务数据披露及时性要求

[日期:2009-07-0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字体: ]

  深交所6月30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财务会计资料”一节,以便于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相衔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此外,修订指引还要求发行人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以及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内容。

  在财务会计资料方面,指引规定,在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若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后按照该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未披露年度报告以外的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发行人可以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或者在上市公告书中不披露,上市后披露当期定期报告。

  对于招股意向书中引用的财务数据最近一期截止日超过6个月的公司,其上市公告书中应至少披露前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如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格式见附件),并简要说明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对于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项目,应说明变动的主要原因。

  指引规定,应披露的信息中,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应以表格形式列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数量和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等。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

  该指引即日起执行,该所2006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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