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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修订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日期:2009-03-28]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 [字体: ]

  自2004年颁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来,中注协已经对6137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此举在相当程度上提升了行业执业质量。为适应新的执业环境和配套相关制度,3月27日,中注协开始对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征求意见。总体上来说,修改的内容包括:

  在总则方面,中注协强调检查应该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在职责分工方面,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中注协与地方注协以及地方注协之间在检查工作上的分工与协作。其中中注协将统一部署对证券所的检查及惩戒。而对于跨区域执业的事务所,应该在其所在地省级协会的主导下进行检查。

  在检查周期方面,对一般事务所的检查周期仍维持为5年,将证券事务所的检查周期缩短为3年。此举旨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实现分级、分类监管,以优化配置检查资源。

  在检查人员方面,检查小组的人数底线由2人增加到3人,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职检查人员队伍。

  在检查程序方面,着重要求被检查事务所应积极配合,包括提供资料、场所和办公条件,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联络等等。

  在检查的论证和处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注协对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包括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的支持;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是否适当。在处理方面,严格执行《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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