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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OB规范非上市券商审计师登记程序

[日期:2009-02-26]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 [字体: ]

  据PCAOB官网讯:日前,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理事会(PCAOB)发布了一份针对非上市券商审计师在PCAOB登记程序的公告。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特殊规定,原本这类审计师在PCAOB的登记不是必须的,但是由于在SEC的特殊规定授权到期后,SEC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所以非上市券商在2008年12月31日之后的财年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必须由在PCAOB登记的公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

  鉴于去年PCAOB所采用的规则还未获SEC批准,因此所有在2009年3月31日前登记的事务所也将被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并支付2009年年费。如果规则最终获批,则那些2009年3月31日之后登记的事务所在2010年之前有望不再被要求提交年度报告或支付年费。

  萨班斯法案确立了PCAOB“对公众公司审计实行监督”的职责。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PCAOB需要对登记在案的事务所执行的公众公司审计进行监督,另外,可对在公众公司审计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事务所施以适当的惩罚处分。然而,公众应当知道的是,萨班斯法案并没有授予PCAOB监督私营公司审计的权力,而对非上市券商的审计也与其他私营公司审计一样,在现行法律下,非上市券商的审计师可以不接受PCAOB的监督,也可不受其惩罚处分的约束。

  申请在PCAOB登记的事务所必须填写一套电子申请表格并支付申请费。有关如何在PCAOB登记的相关信息和常见问题可以访问PCAOB官网www.pcaobus.org/Registration。在萨班斯法案和PCAOB规则的要求下,PCAOB必须在收到申请和申请费用45天之内做出决定,或批准申请,或要求申请人提交额外信息,或发出就是否批准申请进行听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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