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19日发出通知(《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央企要按照经批准的国有资本预算用款计划,对于向所属子企业注入资本金或其他方式使用预算资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属子企业注入资本金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批准。
通知指出,200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相关企业。相关企业应在国资委下达资本预算安排后,及时报告预算资金的到账情况。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于资本预算执行中出现的紧急或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2008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为547.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