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报》8日刊文说,近年来,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的状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看来,反腐败千万不能只顾盯有权的政府机关而忽视充当腐败帮手暗中作祟的中介组织。只要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整治,中介的腐败与腐败的中介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中介组织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愈演愈烈的趋势终将得到有力的遏制。
文章摘录如下:
近年来,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的状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中国青年报》2月2日报道,一些中介组织正在沦为腐败中介,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报告《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中的重要结论。
社会中介组织在腐败现象尤其是寻租腐败之中充当腐败帮手、腐败掮客的角色。中介的腐败与腐败的中介是一对孪生的怪胎,其实质都是权钱交易、钱钱交易,权力和利益各得其所。看来,反腐败千万不能只顾盯有权的政府机关而忽视充当腐败帮手暗中作祟的中介组织,有必要将中介组织纳入寻租腐败的监控范围,不能让充当腐败掮客的中介组织逍遥于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之外。
沦为犯罪帮凶
按理说,社会中介服务应该是中立和诚信的,但是目前一些中介机构却沦落为少数官员和不法商人腐败犯罪的帮凶。大量腐败个案表明,如果没有这些“中介运作”,不少腐败行为也就难以得逞。
近年来,财务、审计和评估类型的中介公司抱着“收人钱财,给人方便”的态度做财务审计,通过做假账、假评估、假审计等帮助腐败分子贪污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的腐败行为可谓愈演愈烈。
如何有效遏制中介组织介入腐败现象?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其一,改变以往只盯大权在握的政府部门和大财在握的国有大型企业而忽视中介组织的倾向,将中介组织纳入寻租腐败的监控范围,强化对中介组织违规腐败活动的监控。抓紧查处腐败高发领域的中介违规活动,这些领域包括: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转让评估、贷款抵押资产评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财务审计、政府采购等寻租腐败的重灾区。仅仅惩处政府官员受贿行为而不惩处中介组织的行贿行为,不足以消除腐败源泉。对于涉及腐败犯罪的中介组织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迁就。
其二,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深化产权改革,促进中介组织与国际接轨。准确界定政府与中介的关系,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是确保中介组织规范运作的前提条件。
切断中介组织与行政权力的利益脐带,改变所谓二政府或准政府的定位,是避免其依托权力搞歪门邪道的重要前提。要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介机构发展的经验,加快中介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中介机构,逐步实现中介机构兴办主体、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加强中介机构内部的监督制约。中介市场应逐步实行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让国内中介机构与外国中介机构进行平等竞争,在竞争中得到发展和提高。
其三,完善中介组织监管体制,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和奖惩机制。对于在竞争性领域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建立司法诉讼和行业内自主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对于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司法诉讼相结合的体制。
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准则和标准体系,赋予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专业监管机构以业内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要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认真记录中介机构从业情况,包括失信情况,并向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开放。授信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可以在不通知有关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对他们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积极开展行业内的信用评级等活动,加强社会舆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存在法律漏洞
其四,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法律规范。中介组织法律规范不健全是中介腐败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目前涉及中介组织活动的大部分领域尚缺乏完整的立法规定,应抓紧制定《民间组织法》、《社会中介组织法》、《中介组织促进法》等法律。
此外,应当明确中介腐败的司法惩治标准,建议在《民法》、《刑法》及有关经济法中对中介机构违法及其认定,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的标准以及诉讼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尽快填补有关中介组织行贿或者帮助行贿的界定、惩罚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修改、补充和完善现有法规中的立法疏漏,以便于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中介腐败型犯罪案件。要从法律规范上加大对中介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大中介腐败的风险成本。
只要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整治,中介的腐败与腐败的中介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中介组织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愈演愈烈的趋势终将得到有力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