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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IC发布解释规范转移资产业务

[日期:2009-02-04]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 [字体: ]

  据IASB官网讯:近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第18号(IFRIC 18)——《从顾客处转移资产》,该解释为如何对这一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多的指导。

  IFRIC 18与公用事业部门尤为相关。它阐明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对经济主体与客户进行下列约定事项的相关会计处理要求:经济主体必须使用从客户处取得的一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将顾客连接入网或者向顾客提供持续取得商品或服务(例如电、燃气或水的供应);在某些情况下,主体会从顾客处取得现金,而这些现金必须且仅能被用于购买或建造将顾客连接入网或者向顾客提供持续取得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渠道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在运用IFRS、特别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IAS 18)《收入》中关于上述业务的原则进行解释时,经济主体的理解各不相同。为此,IFRIC发布了该解释以提供更多的指导。该解释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1. 在哪些条件下资产的定义得到满足;

  2. 资产的确认与初始确认时对其成本的计量;

  3. 单独可辨认服务(为取得被转移资产而交换的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界定;

  4. 收入的确认

  5. 从顾客处取得现金的会计处理。

  IFRIC于2008年发布了一份解释草案,根据收到的各方意见,IFRIC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框架而简化了资产确认的指导并增加了更多收入确认的指导。

  IFRIC 18要求主体采用未来适用法对2009年7月1日及之后收到的从顾客处转移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如采用该解释所需的估值和其他信息在过去的资产转移发生时即可获得,也允许提前应用于过去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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