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详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原FRS 8中“关联方”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以使其与相关法律中的定义保持一致。现在,会计实体的“关联方”被定义为:
1.直接或间接通过一方或多方:
(1)控制该实体、受该实体控制或与该实体同受一方控制(包括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同级子公司);
(2)对该实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3)对该实体实施共同控制;
2.该实体的联营企业(定义参见FRS 9《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
3.该实体的合营企业(定义参见FRS 9《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
4.该实体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
5.与上述1至4条提及的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由上述4和5条提及的个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重大表决权直接或间接归属于上述个人的实体;
7.为该实体的员工或任何与该实体构成关联方关系的实体而设立的退休福利计划。
二、原FRS 8不要求集团内会计实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表决权的90%及以上受同一集团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方交易。修改后则只有与集团全资所有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方交易才可以免于披露。
三、《条例》要求在报表附注中提供重大且无法在一般市场条件下达成的关联方交易的摘要。此次修订明确了遵循FRS 8即可满足这一要求,因为FRS 8要求对所有重大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要求予以披露的交易摘要必须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3.其他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所必需的有关交易信息。
由于对FRS 8的修订影响重大,ASB曾先后发布了财务报告征求意见稿第25号(2002年5月发布)和财务报告征求意见稿第41号(2007年7月发布)以征求对关联方定义的意见。
新修订将对在2008年4月6日开始或之后的会计期间生效。
校对:叶凌波
中国会计视野2009年12月21日9:47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