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实体向所有者支付股利时,现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未对应如何计量除现金之外的其他资产分配的问题进行规范。目前实务中,应付股利时而按照待分配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时而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如此就造成实务中出现了重大的差异,因此IFRIC发布了该解释以提供指南。
IFRIC在2008年1月发布了一份解释草案,并根据各界的回应制定了正式稿。该解释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1、在股利已经过恰当地批准并不再由会计实体决定时,应当确认应付股利。
2、会计实体应当按照待分配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应付股利。
3、会计实体应当在损益中确认已付股利与已分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4、如其持有的待向所有者分配的净资产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则会计实体还需进行额外披露。
IFRIC 17适用于除同一控制交易之外的非现金资产按比例分配。由于会计实体在确认过去分配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会有困难,IFRIC要求该解释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解释将对2009年7月1日开始或之后的财年生效,允许提早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