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实际上,在日常对CPA执业质量的监管检查中,不管是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还是注协的行业自律检查,都已经充分认识到多数CPA还不能全面、规范及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审计准则的现状,也许是出于人性化的考虑,所以,都没有按照审计准则所规定的百分之百的要求去检查和判断CPA的执业质量。实际上,只要CPA执行审计准则的“折扣”不太过份,没有“明显的”偷工减料,一般就不会追究CPA执行审计准则打“折扣”的问题;或者只要CPA在审计中不存在重大瑕疵,只要没有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只要是主要审计程序已经履行及主要审计证据已经获取,一般也不会处理处罚CPA。长此以往,对CPA执业质量的监管检查也就逐渐形成了这种按照审计准则一定“折扣”后的标准进行检查的潜规则。
此潜规则究竟是对还是错呢?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该一分为二。说不对,是因为如果监管检查不严格以审计准则为标准,而是按照准则“折扣”后的标准进行,最起码是不尊重审计准则的表现,不利于促进审计准则的全面推行和规范实施,不利于CPA执业质量的提高和对审计风险的防范。说对,是由于我国CPA的执业环境及执业基础等各种人为或非人为因素使得在我国全面和准确执行审计准则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或成熟,广大CPA执行审计准则的总体程度还比较低,所以,如果严格按照准则进行检查,将严重挫伤广大CPA执行审计准则的积极性,所以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按照审计准则适当“折扣”的标准似乎也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
笔者认为,在我国还不完全具备执行与国际趋同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如果操之过急,一味强调不切实际的要求将欲速不达。所以,对CPA执业质量的检查不能唱高调,应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规范和提高对执业质量的要求,这也许正是形成上述潜规则的原因所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各地实际执行的检查标准来看,对审计准则的“折扣”程度往往视检查组织者的主观判断而定,而不同的组织者对准则的理解及对审计风险的认识往往有所差异,所以,不同的组织者可能对相同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的判断(就是同一组织者也可能)。所以,现阶段对CPA执业质量的检查还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这不仅可能給被检查对象带来不公,对检查工作的严谨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也容易产生权力寻租,不利于检查工作的正常、有序及规范开展。这些问题都有待在今后在监管检查工作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两点意见或建议。一是对CPA执业质量的监管检查应以审计准则为唯一标准,不应再设定其他与审计准则有差异甚至不一致的标准,决不能因执行审计准则的现状与审计准则本身的要求差异较大而降低对执行审计准则的要求;二是即使考虑到目前执行审计准则的现状与审计准则要求差异较大的特殊情况,在现阶段可以适当降低并逐步提高对不执行审计准则的CPA进行处理处罚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统一、规范和完善对CPA执业质量进行监管检查的标准,使检查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管检查保持应有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从而促使检查工作朝着正常、有序和规范的方向发展,达到监管检查教育、帮助、促进和提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