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应急部日前印发实施《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支出范围、申请与下达、管理与监督等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对救灾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办法明确,救灾资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此处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应急部商财政部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补助。
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可以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预算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会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分解下达,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省区域绩效目标上报财政部和应急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区域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中央救灾资金以及与中央救灾资金共同安排用于救灾的地方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应急部应当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会同财政部督促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