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的原因、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终止:
1. 经营期限届满;
2.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 合营企业因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5. 企业虽经努力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6. 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7. 企业认为终止经营为最大利益时的其他事项。
(二)办理办法(一式三份,七个工作日)
1. 外商投资企业因以上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不成立董事会的由投资者提出)。并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名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15天内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工作。首先清理企业财产、制定清算方案,然后在10日内(以成立清算委员会之日开始起算,以下同)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六十天内至少两次登报公告未知债权人。企业应在180天内将清算报告报我局备案,然后向税务局、海关、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公告。
2. 合营企业因合同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合同的守约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其要求和执行程序是:
1. 合同一方违约事实清楚,并已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
2. 合同守约方应当及时用电传、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违约方,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并说明如不按期履行其义务,将采取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措施;
3. 如违约方在要求履行义务的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守约方可将有关事实和处理意见报原审批机构,经同意后,即可将解除合同的决定用电传、传真等书面通知违约方;
解除合同通知约定期限满十天内,守约方应将有关通知及终止合同的报告向原审批机构呈报,经批准后,于三十天内向市工商局办理终止、注销登记手续及有关善后工作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