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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号

[日期:2009-01-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1-08

实施时间:2009-01-08

  2009年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09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到期国债品种和条件
  (一)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国债。
  以下国债于到期日归还本金和全部利息:
  1.2004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一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2.83%。
  2.2004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二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2.83%。
  3.2004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二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2.83%。
  4.200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四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00%。
  5.200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四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00%。
  6.2004年10月1日至10月28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六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00%。
  7.2004年10月29日至10月31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六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81%。
  8.200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六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81%。
  9.2006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发行的3年期凭证式(一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14%。
  10.2006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发行的3年期凭证式(二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14%。
  11.2006年6月1日至6月30日发行的3年期凭证式(三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14%。
  12.2006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发行的3年期凭证式(四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39%。
  13.2006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发行的3年期凭证式(五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39%。
  (二)按年付息国债。
  以下国债于到期日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1999年记账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为4.72%,于4月29日到期。
  2.1999年记账式(六期)国债,期限10年,浮动利率,2009年付息年利率为4.44%,于9月3日到期。
  3.1999年记账式(八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为3.30%,于9月23日到期。
  4.2002年记账式(六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为2.00%,于6月6日到期。
  5.2002年记账式(十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为2.39%,于8月16日到期。
  6.2002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为2.64%,于8月23日到期。
  7.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为2.93%,于12月6日到期。
  8.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为4.42%,于4月20日到期。
  9.2004年记账式(八期)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为4.30%,于10月20日到期。
  10.2006年记账式(四期)国债,期限3年,年利率为2.12%,于4月17日到期。
  11.2006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期限3年,年利率为3.14%,于7月1日到期。
  12.2006年记账式(十期)国债,期限3年,年利率为2.34%,于7月17日到期。
  13.2006年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期限3年,年利率为3.39%,于10月16日到期。
  14.2006年记账式(十七期)国债,期限3年,年利率为2.29%,于10月16日到期。
  15.2007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期限2年,年利率为3.42%,于6月11日到期。
  16.2008年记账式(九期)国债,期限1年,年利率为3.42%,于6月10日到期。
  17.2008年记账式(十六期)国债,期限1年,年利率为3.34%,于9月8日到期。
  18.2008年记账式(二十四期)国债,期限1年,年利率为1.28%,于12月8日到期。
  (三)贴现国债。
  以下国债于到期日按面值偿还:
  1.2008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期限6个月,于1月24日到期。
  2.2008年记账式(二十一期)国债,期限3个月,于2月13日到期。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2009年各类到期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二)凭证式国债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2004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5年,2006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3年,均按上述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提前兑取分档利率支付利息,具体利率请向各兑付网点查询。
  (三)储蓄国债(电子式)兑付资金由原售出机构直接支付至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2006年3年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时间不满3年,2007年2年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时间不满2年,均按上述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提前支取扣息方式扣息后支付本息,具体扣息方式请向各兑付网点查询。
  (四)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实物国债,2009年可继续到当地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兑付,各地常年兑付网点地址请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国库部门查询;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特种国债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五)附息国债2009年利息支付办法,由各交易场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布并施行。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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