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起,又一批税收新规要实施了,还有影响你我生活的新规,快来看看吧!
税收新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施行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6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使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抵税
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抵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国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依据《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规范了资源税代扣代缴;完善了部门协作和风险防控措施。本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对部分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中所列设备征收进口税收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对部分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个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明确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补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