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7〕20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7〕52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开局之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的地位;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落实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积极推进新版中央国库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国库支付系统)上线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调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付流程;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强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
(二)预算单位要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预计情况编制,资金使用预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三)预算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
(四)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来华留学经费,社会保险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承担的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五)继续扩大零余额账户开设范围。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高校附属中学、附属小学等预算单位,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
(六)严格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除下列支出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1.依照《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制度规定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
3.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委托协议或合同,确需将资金支付到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的;
4.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
5.尚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6.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
7.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其他资金。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预算细化编制到基层预算单位,从源头上控制从上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基层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行为。对于年初确实无法将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可在执行中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进行资金支付。
(七)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以办公厅(财务司)名义向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申报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财政部将以办公厅名义发文确认。
2018年起,中央部门在年初结余资金申报环节不允许申请调整结余资金,如确需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由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另行以部发文申请。
(八)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完善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则,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公务卡发卡银行要进一步提高公务卡服务质量,优化公务卡刷卡环境,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公务卡应用场景。
(九)加强工资支付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发放工资。预算单位在发放非统发工资时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可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批量支付到最终收款人账户,也可通过零余额账户开户行设置的代发工资户批量支付到最终收款人账户。最终收款人账户开户行为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时,预算单位还可使用最终收款人账户开户行设置的代发工资户发放非统发工资。代理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代发工资户名称,保证账户名称包含“代发”字样,避免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名称混淆。
最终收款人账户开户行不是代理银行时,预算单位在发放非统发工资时应协商最终收款人账户开户行合理设置代发工资户名称,账户名称需包含“代发”字样。
(十)2018年中央企业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的编报与审核流程按现行规定执行。项目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用款计划根据拨款进度要求在系统中自动生成。
三、做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预算执行工作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在支付指令中准确填写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各部门各单位预算会计核算使用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记账,财政总预算会计按支付指令中记录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记账,代理银行要向财政部(国库司)及时、准确反馈支付指令中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信息。各部门各单位预算会计核算涉及的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要与支付指令中使用的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保持严格的对应关系。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要求强化预算约束,减少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事项,不得突破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执行中如确需对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调剂的,应当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批准,不得自行办理;需要对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调剂的,由各部门自行审核办理,并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对于未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调剂规定执行的,财政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更正时,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进行更正;财政授权支付使用《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进行更正。
(十四)部门决算编制使用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以部门(单位)预算会计核算数据为基础生成。政府决算编制使用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数据为基础生成。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17年度部门决算中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试编具体项目支出,准确反映支出信息。
(十五)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合财政部(国库司)做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账务核算信息核对工作,确保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信息和部门(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的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信息相衔接。
四、推进新国库支付系统上线相关工作
(十六)按照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央预算单位将分批从现行国库支付管理系统迁移到新国库支付系统办理业务。新国库支付系统中预算指标直接控制资金支付,控制机制全部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算项目+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
(十七)新国库支付系统中,应严格将预算指标对应到执行单位。
预算不单列但在支付环节需要独立执行的(如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同意,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有拆分权限的预算单位在新国库支付系统中将列在本单位的可执行指标进行拆分,生成执行单位的可执行指标。
预算单列但因管理需要尚未开设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由其他单位代为执行的,应由主管部门将其预算指标对应到实际执行单位。
(十八)用款计划编制包括全年用款计划和月度用款计划。
全年用款计划用于现金流量预测和考核,不对资金支付进行控制。基层预算单位编制全年用款计划,由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月度用款计划主要用于生成用款额度,对资金支付进行额度校验。月度用款计划按照预算科目(功能分类)编制,不再填列预算项目。预算单位当年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已下达的月度用款计划。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和支出情况预测编制下月月度用款计划,并直接报送财政部。
(十九)中央预算单位迁入新国库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后,具体资金支付业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央国库支付管理系统 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调整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付流程
(二十)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74号)有关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资金统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尚未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通过牵头组织单位的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督促项目(课题)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财务验收和内部监督等制度。
(二十一)2017年及以前年度已支付到特设账户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仍按照现行规定支付使用,现有特设账户的后续处理方式财政部将另行发文明确。
六、深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二十二)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按规定将所有非税收入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严格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按规定的缴库方式和时限及时办理收缴业务,认真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使用、年度审验和核销等工作;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征缴业务流程,加强收缴电子化管理,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二十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取消、停征、减征、免征和缓征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七、做好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二十四)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加强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纳入银行账户管理的基层单位范围,根据调整后的银行账户审批、备案管理方式加强账户分类管理,并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年检单位范围和时限报送年检审核材料。中央部门要切实履行账户归口管理职责,对所属预算单位开立实有资金账户情况严格把关。
(二十五)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76号)规定,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八、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二十六)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主动配合财政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要认真纠正、严肃整改。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与财政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监控效率和效果。
(二十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财政国库业务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16〕4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属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业务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相关司局报告。
财 政 部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