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7-07-18] 来源:财政部  作者: [字体: ]

财综〔2017〕3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切实改进财政票据核销方式,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体现加强监管与便民利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核销分为日常检查核销和专项检查核销两种方式。 

  二、财政票据月使用量原则上在5000份(含)以下的中央单位,采取日常检查核销方式,执行“核旧领新”制度。即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时,应将前次申领的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带到票据监管机构。票据监管机构受理后,按程序当场对票据存根进行检查核销,并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三、财政票据月使用量原则上在5000份以上的中央单位,采取专项检查核销的方式。即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时,应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领用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结存份数等内容。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后,先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记录相关数据,并发放新的财政票据,待开展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时,再对财政票据存根集中进行检查核销。 

  四、已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中央单位,采取网络电子核销方式,实现票据信息及时传输、共享,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财  政  部

  2017年6月30日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huangyaohua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